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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措施三丨最高奖励300万元!仙女湖出台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措施

来源:仙女湖七夕文化旅游度假区作者:小仙阅读:3521次 发布时间:2022-02-23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仙女湖

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杠杆作用

根据《新余市支持旅游业

发展三十条措施》

结合仙女湖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际

区级财政在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

对仙女湖文化旅游业发展进行扶持奖励

进一步做大做强仙女湖文化旅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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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范围主要包括旅游度假项目

人才引进、品牌创建

旅游营销与宣传等方面

奖励对象为仙女湖行政辖区和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

从事文化旅游的经营企业

景区景点、个人和各乡镇(办)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外

行政辖区内的按照50%执行

01

旅游营销与宣传

旅游专列奖励。旅行社组织单次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专列到仙女湖区旅游并在我区内酒店住宿一晚的,每趟专列奖励2万元;住宿2晚及以上,每趟专列增加奖励1万元。每年共安排100万元奖金,在实际发生后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旅游大巴奖励。旅行社组织单日200人以上(含200人)大巴团到仙女湖区旅游并在我区内酒店住宿1晚的,每团奖励1万元;住宿2晚及以上,每团增加奖励0.5万元。每年共安排100万元奖金,在实际发生后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自驾团队奖励。新余市以外的旅行社或者具备旅游从业经营资格的团体等组织车辆达30辆且人数达90人以上(含90人)自驾车团队到仙女湖区旅游,车辆统一悬挂仙女湖景区标识或宣传口号,并在我区内酒店住宿1晚,奖励1万元。住宿2晚及以上,增加奖励0.5万元。每年共安排50万元奖金,在实际发生后按各团体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研学团队奖励。对具备资质的研学营运机构组织新余市以外研学团队到仙女湖区进行研学,全年累计1000人至5000人(不含5000人)的,奖励3元/人;累计5000人至10000人(不含10000人)的,奖励5元/人;累计10000人以上的,奖励10元/人,相同团体不重复奖励,奖励需凭借所服务的教育机构(学校)开具的研学证明,提前6个工作日向旅游部门报备。

夜经济奖励。鼓励度假区七夕老街和特色街区各经营户延时经营,发展夜间经济,鼓励经营特色酒吧、书吧、咖啡馆、卡拉OK厅等提供游客夜读、夜娱、夜购需求,对丰富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经营户每年进行评选,对经营良好、贡献突出的前10名经营户给予2—5万元一次性补助。

节庆活动奖励。鼓励各景区景点承办论坛、庆典、赛事、节庆等特色品牌活动,鼓励各乡镇(办)举办文化旅游节庆和赛事活动,根据资金投入、参与人数、活动效果等方面,对每项活动给予5-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表彰的营销案例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影视宣传奖励。以仙女湖七夕文化旅游度假区为取景地进行拍摄,体现仙女湖元素并在国内院线上映或在央视、卫视播出的原创影视作品和综艺类节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新媒体宣传奖励。对与本单位无营销及媒体业务合作的企业媒体或个人,其发表的以宣传推介仙女湖区文化、旅游资源为主要内容的文章、图片、短视频等形式的作品,予以奖励。包括:

(1) 对符合要求的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小红书、头条等平台发布的原创图文类内容,每条阅读量达到1万(含1万)以上的,点赞量500(含500),每条奖励1000元;每条阅读量达到5万(含5万)以上的,点赞量1000(含1000),每条奖励5000元;每条阅读量达到10万(含10万)以上的,点赞量2000(含2000),每条奖励10000元,同一内容只奖励1次。

(2) 对符合要求的在抖音、快手、视频号等平台发布的原创视频类内容,每条播放量3万、5万、10万以上的,同时点赞量达到播放量3%以上的,每条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2000元。同一内容只奖励1次,每号年度累计奖励最高2万元,共安排3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02

奖励申报及管理

对层级高、规模大、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对能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旅游品牌、旅游人才和重要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申报主体凭文化旅游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等向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区旅游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后,经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区管委会同意,再向区财政局申报奖励资金。同一申报奖励事项涉及本办法多项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申报主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同时追究相应的主体法律责任。若所申报的奖励事项中发生人员死亡等旅游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个人或单位的,不得申报本办法奖励项目。在奖励资金兑现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取消等级、降低等级的,则未兑现的奖励资金终止兑现。获奖企业、机构或个人需要根据国家规定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运行一年。本办法由仙女湖区旅游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90-6855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