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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措施二丨最高奖励300万元!仙女湖出台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措施

来源:仙女湖七夕文化旅游度假区作者:小仙阅读:3588次 发布时间:2022-02-22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仙女湖

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杠杆作用

根据《新余市支持旅游业发展三十条措施》

结合仙女湖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际

区级财政在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

对仙女湖文化旅游业发展进行扶持奖励

进一步做大做强仙女湖文化旅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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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范围主要包括旅游度假项目

人才引进、品牌创建

旅游营销与宣传等方面

奖励对象为仙女湖行政辖区和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

从事文化旅游的经营企业

景区景点、个人和各乡镇(办)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外

行政辖区内的按照50%执行

01

旅游品牌创建

旅游品牌奖励。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区级财政投资建设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区级财政对投资建设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A级乡村旅游点奖励。对当年被评定为江西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区级财政对投资建设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特色旅游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特色旅游小镇的,区级财政对投资建设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旅产业园的区级财政对投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文创产品奖励。在国家、省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获奖的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评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评为省级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其他文创产品,根据企业投入、市场销售、游客评价情况给予2—10万元的奖励。

旅游饭店奖励。对新评定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绿色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精品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民宿建设奖励。依据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的《江西省规范民宿发展工作指南》,对依法依规经营的民宿进行奖励。

     1、等级评定奖。鼓励民宿经营业主参与民宿质量等级评定,对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设计补助奖。聘请专业设计机构建设的民宿,按其规划设计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民宿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组织运营奖。鼓励村集体开展闲置农房和空地流转,盘活闲置资产,规划引领乡村民宿集聚发展,重点支持凤凰湾爱巢小镇和七夕文化民俗村的民宿创建。凡组织民宿经营户达到5户以上并进行统一业务培训、统一宣传营销、统一服务标准管理的民宿集聚村,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村庄内民宿产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研学基(营)地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省、市级研学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省、市级研学营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仙女湖实际开发特色课程和基地投入情况,可以视开展效果和影响力给予2-10万元的奖励。教育部门认定的其他实践基地可参照奖励。

“侬小美”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侬小美”农家乐按照市里标准的50%一次性奖励。

文旅小馆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文旅小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旅游厕所奖励。实施旅游厕所革命新三年计划,对建设达到江西省AAA级、AA级、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对投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其他旅游品牌奖励。对经国家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其他旅游品牌,区级财政对投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上级评定的其他品牌的奖励可参照执行。

02

奖励申报及管理

对层级高、规模大、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对能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旅游品牌、旅游人才和重要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申报主体凭文化旅游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等向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区旅游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后,经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区管委会同意,再向区财政局申报奖励资金。同一申报奖励事项涉及本办法多项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申报主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同时追究相应的主体法律责任。若所申报的奖励事项中发生人员死亡等旅游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个人或单位的,不得申报本办法奖励项目。在奖励资金兑现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取消等级、降低等级的,则未兑现的奖励资金终止兑现。获奖企业、机构或个人需要根据国家规定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运行一年。本办法由仙女湖区旅游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90-6855529。